2024年10月25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日照市原一級巡視員劉兆亮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兆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2年下半年,被告人劉兆亮利用擔任莒縣縣委副書記、縣長,莒縣縣委書記,日照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土地性質(zhì)變更、銀行貸款申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9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65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兆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退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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